• 首頁
  • 最新消息
  • 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、窗簾、布幕、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
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、窗簾、布幕、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

內政部公告

中華民國103224
台內消字第1030820633

主  旨:修正「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、窗簾、布幕、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」,

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。

依  據: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。

公告事項:修正「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、窗簾、布幕、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」如附件。

部  長 李鴻源

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、窗簾、布幕、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修正規定

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場所

類別

場所用途

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

發文日期、
字號

生效日期

備考

戲院、電影院、歌廳、舞廳、夜總會、俱樂部、理容院(觀光理髮、視聽理容等)、指壓按摩場所、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(MTV等)、視聽歌唱場所(KTV等)、酒家、酒吧、酒店(廊)

全部

內政部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內授消字第九三○○三號公告

九十三年七月一日

 

保齡球館、撞球場、集會堂、健身休閒中心(含提供指壓、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)、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、遊藝場所、電子遊戲場、資訊休閒場所

全部

觀光旅館、飯店、旅館、招待所(限有寢室客房者)

全部

商場、市場、百貨商場、超級市場、零售市場、展覽場

三百平方公尺以上

餐廳、飲食店、咖啡廳、茶藝館

三百平方公尺以上

醫療機構(醫院、診所)、療養院、長期照顧機構(長期照護型、養護型、失智照顧型)、安養機構、老人服務機構(限供日間照顧、臨時照顧、短期保護及安置者)、幼兒園、托嬰中心、護理之家機構、產後護理機構、啟明、啟智、啟聰等特殊學校

一百五十平方公尺 以上

內政部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內授消字第九三○○三號公告

九十三年七月一日

診所限有病房者

身心障礙福利機構(限供住宿養護、日間服務、臨時及短期照顧者)、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(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)、早期療育機構、安置及教養機構(限收容未滿二歲兒童者)

內政部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台內消字第一八二六三三號公告 

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

 

三溫暖、公共浴室

全部

內政部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內授消字第九三三號公告

九十三年七月一日

圖書館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、陳列館、史蹟資料館、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

五百平方公尺以上

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、補習班、訓練班、K書中心、安置及教養機構(限收容二歲以上兒童及少年者)

二百平方公尺以上

類別六以外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

內政部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台內消字第一八二六三三號公告 

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

 

電影攝影場、電視播送場

全部

內政部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內授消字第九三○○三號公告

九十三年七月一日